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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08-02 09:28 次阅读
唐住建发【2014】26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各处室、相关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33号)要求,现就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规定范围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和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交易。建设单位决定采用招标发包且申请纳入监管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严格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
  (一)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具备如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符合“非国有资金投资”性质;
  2.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有满足施工发包需要的设计文件;
  6.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
  3.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
  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要件:
  1.发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证明或资金来源落实计划(开户银行证明或财政部门资金意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及资金来源构成部分的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9.《施工合同》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施工合同价的造价成果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相关规定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施工合同视为未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书。
  三、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直接发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单位,仍应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非国有资金投资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施工许可办理部门提供经备案且注有“直接发包项目”字样的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登记表》作为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要件。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责任主体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监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实际开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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