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官方(中国)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大发体育注册平台 > 地方法规

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7-26 11:08 次阅读
 临政办字【2014】4号
  为了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提高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在临城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的各种代理活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国有投资(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接受委托人(指招标人、采购人、业主,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招标、采购、拍卖、评估、设计、监理等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三、代理活动应遵循依法、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实行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临城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监督部门,以及建设、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代理机构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按行业类别和专业资质进行分组备案。备案活动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及透明原则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接通过综合评审的代理机构的备案资料集中存档和入库信息维护完善。备案入库一般每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
  六、建立有监督的随机选取制度。委托人在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须在县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抽选、推荐抽选或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临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标准、须代理服务的项目,均须采取此三种方式之一选取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委托人指定代理机构。
  随机抽选,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由委托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代理机构备案库中公开、自主、随机选取一家代理机构。委托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也可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
  推荐抽选,投资估算价在200-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200-1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委托人按照项目要求,通过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荐5家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办理了相关备案事宜的代理机构,从中随机抽选确定一家代理机构。
  竞争性比选,投资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代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由委托人按照项目要求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载明有关委托代理事项和评审办法,通过对委托代理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拟采用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代理机构。
  采取上述三种方式之一选取代理机构时,委托人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协助监察、财政等部门搞好监督,并提供见证服务。
  从事设计、监理等代理业务达到招标标准的,一般通过招标确定。
  七、对选定的代理机构,由委托人就代理业务、服务费用进行协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代理业务较少时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或竞争性比选、招标确定后),须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再依法开展代理活动。委托代理合同须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八、实行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制度。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监督部门、以及建设、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主要考评代理业务的资质、市场行为、执业能力及代理效率、社会信誉(各方当事人的评价)等(具体综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作为备案入库、优选代理的重要依据。总投资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选择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代理机构。
  对备案入库的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建立信息档案,详细记录代理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记录、被质疑投诉查实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评价情况,定期对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更换和补充。备案的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临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取消其代理业务资格:⑴被随机选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⑵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的;⑷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代理业务的;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⑹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非法干涉交易活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九、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代理业务,遵守法规对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十、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代理活动中产生的资料应当保密,并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十一、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保存代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系列资料,代理工作完成后,应整理、装订、存档,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十二、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