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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07-13 10:37 次阅读
【2012】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
  为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2〕3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
  (一)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1、县发改局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县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县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2、县住建、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
  3、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的监督;
  5、县国资局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成员单位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二)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工作,统筹建设和管理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进场交易;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三)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组织、协调、规范等职能。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信息、政策、咨询等具体服务,发布交易信息、中标公告,安排开评标时间、场所,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监管交易大厅开评标场所秩序等。
  原承担相关职责的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管理局等单位不再承担相关职责。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现场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
  (一)政府主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进场条件、交易规范、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并督导相关部门落实。
  (二)管办分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具体交易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部门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要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
  (三)集中交易。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与其相关的服务活动,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相关收费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实现集中交易、资源共享、专业服务、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
  (四)规范运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质量管理体系,按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细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规程,实现监、管、办职责分明,运行规范。
  (五)依法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六)行政监察。县监察局对相关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过程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大发体育注册平台、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三、建设标准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整合共性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一)统一交易受理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后,按项目类别分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二)统一信息发布咨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平台。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显示屏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三)统一时间场所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视交易情况统筹安排开标时间和场所,保障交易项目对场所的需要。
  (四)统一专家中介选取。利用省专家库资源,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信息库、招标人(采购人)信息库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库等基础信息库,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评价结果,统一对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人(采购人)及中介机构(代理机构、见证机构)进行选择取舍。专家抽取在监管部门、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见证下,统一由中心专业人员在专家抽取室抽取。
  (五)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公告,使用统一制发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合同。
  (六)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招标文件发售、专家评审等费用发放标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在中心统一窗口收取和退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用,经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七)统一交易资料保存。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复制,并签字确认,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备案,将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等计入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誉档案。
  (八)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智能控制,推进网上交易、异地评标。
  四、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等,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交通、桥梁、电力、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县内河道采砂权;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林权、经营权、知识产权、金融债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权及实物资产交易,改制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排污权和排放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或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特客运线路服务和出租车经营权等的转让;
  (六)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以及BT和BOT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
  (七)政府或所属单位及政府授权的公共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权、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的交易活动;
  (八)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
  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鼓励其他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五、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办公平台,推进政务电子化,各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要录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作为进场交易的条件,并利用系统对交易过程进行审批监管。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磁县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大发体育平台首页、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交易事项,对经招标办报建确认的大发体育平台首页、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核实,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信息查询、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评标、公告交易结果、组织签订合同等。
  (二)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组织摸底勘界、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委托书,编制、审核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根据招拍挂结果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发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实施招拍挂活动、公告竞得结果、组织合同签订等。
  (三)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负责起草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资金,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集中采购业绩考核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集中采购,负责分散采购的受理,组织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资格审查、交易场地、信息查询、抽取评审专家、开评标、公告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等。
  (四)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财政、国资、林业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林权交易方案的审批(重大交易事项报县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合同、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受理受让方报名登记、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交易会,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和产权交割等。
  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职能入驻本单位在服务中心的窗口。县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常驻窗口,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将有关职能并入本单位窗口,负责交易方式审核等前置审批和交易监督,落实各自的监管职能。
  (二)县监察局负责制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细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过程行政监察,督导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中标人、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县纪委监察局电子公务监察室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全方位的行政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大发体育注册平台、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三)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书(或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事宜。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易的治安秩序,重大交易活动要安排警力维护交易现场及周边秩序,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
  (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场外交易、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机制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各监督部门在交易结束时,对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招标人及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招标人对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和监督单位进行评价;代理机构对各监督单位和交易中心进行评价;投标人对招标人、监督部门、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进行评价;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进行互评。监督和监察结果,均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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