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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

2016-07-13 09:37 次阅读
 冀建法【2004】495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
  (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
  (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大发体育注册平台、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五)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七)内部管理制度全文;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
  (三)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条件和程序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程序,对弄虚作假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复审。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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