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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建设工程合同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19 09:15 次阅读
沧建【2013】4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建设工程合同跟踪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反馈。
  附件:沧州市建设工程合同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沧州市建设工程合同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以下简称合同跟踪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杜绝阴、阳合同现象,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合同跟踪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跟踪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含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沧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合同跟踪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施工招标项目并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应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实行项目部人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应建立和完善项目部人员信息库,并在沧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部人员信息库包含以下信息:
  (一)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的施工项目部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编号;
  (二)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的监理项目部人员信息。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件编号;
  (三)人员变更信息。
  第九条       中标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报原合同备案机构审核,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应在项目部人员信息库中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中标时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次、分阶段对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包、分包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现场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2、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审核同意。
  (二)施工总包和分包情况。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
  3、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合同一致;劳务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是否已备案。
  (三)合同履行情况。重点检查:
  1、发包方向承包方拨款的进帐证明,工程款的预付款是否到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拖欠现象;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按时发放了农民工工资;
  2、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
  3、其它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
  第十一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项目部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的;
  4、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超过范围的;
  5、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6、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行为的;
  7、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到沧州市住建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注销项目部人员信息库中相应信息之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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