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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7-06-26 16:03 次阅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已翻印发给你们,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采购,实现应采尽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将当地具有特色、适合管理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要重点做好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当前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政策涉及的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策涉及的采购;全省“三年大变样”、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采购;农业开发、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交通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推进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省和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各自工作职能,形成既相互监督又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有效形式。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增加专家数量和专业门类,探索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和跨区域抽取使用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对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履约信息等加强管理,及时记录和公布各种违规行为。涉及保密项目采购的,要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保密项目采购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防止以保密名义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的权责明确和岗位分离。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的良性竞争。

  三、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部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与追加预算文件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均属违规采购,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加强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实施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严格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将通用节能产品纳入协议供货管理,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实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实行政策优惠,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在采购评审中给予环境标志产品一定比例的政策扶持,促进国家保护环境政策的落实。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采[2007]1)规定,细化优先采购政策。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要采购国内产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机制。要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规定,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要严格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监管其整改情况。监察部门要将各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和审计监督处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事前监督预防、事中监督约束和事后监督处罚的动态监控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动态公开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六、推进政府采购体系建设。开展网上采购试点

    各设区市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完善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与国家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促进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和优质高效。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实施全省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工作。2009年选择23个设区市试点网上采购,2010年完善程序扩大试点,在全省全面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能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在充实采购队伍专职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管理队伍、采购操作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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