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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22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印发施行

2023-01-10 10:22 次阅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实施。

《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相比,《目录》所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中增加了“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

《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目录》与《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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