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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22-12-26 10:06 次阅读

(2002年12月10日 冀人常法函【2002】45号)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人大财经工委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的是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二、《办法》中关于指导和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

2、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招标项目的公告进行监督管理。

3、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各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合格的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建立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4、关于协调内容,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依据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维护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统一。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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