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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2022-09-09 10:07 次阅读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原《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005年3月23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

 第四条 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基本概况

   (二) 具体招标范围

   (三) 招标组织形式

   (四) 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

  (一) 建设项目的名称

  (二) 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门;

  (三) 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四) 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

  (五) 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 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包括:

  (一)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组织方式包括:

   (一)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还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 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书面材料至少包括:

   1.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件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 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 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确定:

 1.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

 2.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3.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的不同,可以委托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且应当明确各自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

(一)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各标段的采购活动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 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1.招标项目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三) 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应当填写拟发布大发体育平台首页的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可以全部不进行招标,但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说明或说明材料: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以及与此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之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的,应当在报送的招标方案内容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提出书名核准意见,并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 应当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审核)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上报;

(二) 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 应当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四) 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必须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和项目审批手续,不得指定和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在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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