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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将系统开发公司出具的可对接证明函设为技术参数合理吗

2022-03-11 10:17 次阅读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近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A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Z招标公司关于深圳市某预防接种门诊数字化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深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其主要投诉事项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九章 用户需求书”“2.技术规格”“2.2技术要求”部分,货物“签核一体机(登记台签核)”的技术要求“▲1.8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不合理;货物“双屏一机(接种台签核)”的技术要求“▲2.7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而该系统开发商自身也是投标人,与其他潜在供应商有直接利益冲突,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垄断和控标的行为。该系统版权所有方是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疾控中心”),只有版权所有方才有权力开放接口,制定接口接入安全规则,而不是由系统开发商来证明。经与系统开发公司电话沟通,盖章需经过深圳疾控中心批准且评估对接费用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沟通,即系统开发商没有权限盖章,更不应该将该要求列在标书三角条款里。如需跟深圳疾控中心进行沟通,标书上也应该列出一套标准流程出来才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而不是直接找运营商盖章。

   

采购人、被投诉人答复:


    1.采购人答复

    此次招标采购的设备为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用于预防接种的知情告知和“三查七对一验证”环节,按照预防接种规范要求,此环节属于预防接种流程的一部分,因为我市预防接种信息采集是由“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负责完成,所以设备需要和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紧密融合,且提供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的证明仅作为重要技术参数要求,而非废标项,潜在投标商不一定要响应此要求。为保证采购的设备可以正常使用,我院认为此为合理合规的技术要求,不存在垄断和控标的情况。

    “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是系统开发商根据深圳市免疫规划的管理和业务要求定制开发,在满足信息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相关设备的最终对接工作需要由系统开发商根据技术要求来配合完成,如潜在投标商有意愿响应该技术要求,需与深圳疾控中心联系,确定系统开发商公司,与其洽谈设备技术对接的相关事宜,确保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后,参与后续的招投标工作。

    2.被投诉人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采购人认为深圳市免疫规划类数据统一归属到市政务云中心储存管理,通过VPN、政务外网、卫生专网网络链路完成数据加密传输,对于敏感类数据,不能直接在普通互联网上进行传输。此次采购人招标采购的设备为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产生的电子签核记录需要绑定到具体个案及接种记录中,归属于免疫规划敏感类数据。深圳市免疫规划类数据是由“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负责统一采集的。电子签核记录需上传到政务云中心永久储存备查,如设备未完成与数据采集系统的对接,整条数据存储链路将变得不符合深圳市免疫规划类数据存储要求。因此采购人认为对接技术要求合理,不存在控标的情况。

    关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商名称的问题:“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商具体是哪个公司,应该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与深圳疾控中心联系,确定系统开发商公司,进而洽谈设备技术对接的相关事宜。

    采购人提出正常的设备对接技术要求,目的是设备采购后能正常使用,让数据传输符合深圳市免疫规划类数据管理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


深圳市财政局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并收到其书面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5页货物“签核一体机(登记台签核)”技术要求第“▲1.8”项要求“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货物“双屏一机(接种台签核)”技术要求第“▲2.7”项要求“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0页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分值为35分,评分准则规定“其中▲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分值各8分。

    经核查,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为B公司。B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的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虽需要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但该系统已完成开发,且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应由该系统版权方开放接口授权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接入该系统,而非要求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行寻求设备接入系统的证明。本项目将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设置为技术参数,客观上导致投标供应商取得证明函存在一定的人为阻碍,难以满足该两项技术要求。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分值比重大,同等条件下,未取得证明函的供应商得分将明显低于取得证明函的供应商。该两项技术要求实质上限制和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另,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完全履行完毕。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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