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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履约过程中,追加采购和添购可以分别处理吗?

2021-12-01 14:36 次阅读

在政府采购履约过程中,追加采购和添购可以分别处理吗?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追加采购 (合同已有项目),时需要添购,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均未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但追加采购和添购合计金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加采购和添购可否分别处理,即就追加采购部分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就添购部分与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

(1)《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2)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 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 购项目。(3) 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添购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二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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