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设区市、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支持加快预算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经研究决定,现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6〕40号)规定的设区市、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设区市级30万元(含)以上、县级20万元(含)以上。
同时对冀财采〔2016〕40号文件中“一、集中采购目录”编码:A、B、C,品目名称:货物、工程、服务的“说明栏”内容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30万元(含)、县级20万元(含)以上(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除外)”。
本通知从2017年7 月1日执行。
省财政厅
2017 年6月21日